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四节 其他规定第四十四条有效企业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高新区管理机构投诉。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处理,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投诉,应当在3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