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企业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高新区管理机构投诉。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处理,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投诉,应当在3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