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具盖有本部门公章的检查批准文件。检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被检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工商、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检验等事项实行信誉免检。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