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第四十五条有效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高新区的发展需要,编制高新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