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高新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有关行政审批的条件、时限和程序以及有关高新区的政务和服务信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业务优先予以办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