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四节 其他规定第四十二条有效高新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有关行政审批的条件、时限和程序以及有关高新区的政务和服务信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业务优先予以办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