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四条有效高新区应当逐步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和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