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高新区应当逐步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和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