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一节 人才引进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各类专业人才到高新区工作。高新技术企业聘用外地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