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