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土地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缴,并可处以应缴纳费用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