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出让底价为基础的地价体系。

基准地价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基准地价按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