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土地市场第四十六条已废止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出让底价为基础的地价体系。基准地价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基准地价按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