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土地市场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房产抵押的,应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暂不补交出让金(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的除外),抵押双方应到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满,经抵押双方同意,可以延长抵押期并到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