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农村村民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应当根据村屯、乡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可以临时使用或者按机动田管理,不得在超占土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建设用地需要时,原土地使用者必须无条件退出。超过规定面积使用土地的,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临时用地管理费。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