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翻建、改建、扩建原有建筑物涉及土地用途改变的,除办理规划手续外,还应当到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