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农村村民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应当根据村屯、乡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可以临时使用或者按机动田管理,不得在超占土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建设用地需要时,原土地使用者必须无条件退出。

超过规定面积使用土地的,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临时用地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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