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城乡居民应当树立文明养犬风尚,自觉尊重他人的权利和生活习惯,不得妨害社会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