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养犬实施分区管理。本市市区、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和各县(市)、建制镇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具体区域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