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犬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联系协调执法机关及时处理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组织)以及物业管理单位和犬业协会等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