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外埠来本市举办犬类销售、展览、演出等活动的,所携犬只应当具有有效的免疫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并经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复核认可,换发本市免疫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销售、展览、演出等。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