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向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