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外地人携犬来本市的,应当持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署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