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禁止将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食用;禁止乱弃死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