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为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还应当防治犬只的其他疫病。

对有兴奋、狂暴、流涎、具有明显攻击性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犬只应当及时进行捕杀,并及时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