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条已修改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为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还应当防治犬只的其他疫病。对有兴奋、狂暴、流涎、具有明显攻击性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犬只应当及时进行捕杀,并及时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