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检疫和登记第十九条已修改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一般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犬只的免疫和检疫,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养犬人应当将养犬情况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本辖区内所养犬只的品种、数量、狂犬病免疫等情况统一登记造册,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