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立标识;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规定临时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立标识。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有权禁止养犬人携犬进入,但应当设立明显标识。基层组织可以根据养犬自律公约的规定,在居住区内设立标识,标明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