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检疫和登记第十八条已修改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犬类免疫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