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管理服务费由登记机关收取,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犬只管理、对疫犬和无主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补贴等支出。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