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养犬应当缴纳防疫费、管理服务费。

防疫费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缴纳;管理服务费的具体标准应当召开听证会确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辅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非营利组织收养流浪犬、无主犬的,收养期间免收管理服务费。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