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检疫和登记第十四条已修改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养犬应当缴纳防疫费、管理服务费。防疫费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缴纳;管理服务费的具体标准应当召开听证会确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辅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非营利组织收养流浪犬、无主犬的,收养期间免收管理服务费。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