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检疫和登记第十三条已修改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天予以登记并及时发放养犬登记证、犬牌;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养犬人书面说明理由。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统一规格。犬牌的内容应当便于查找犬主。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