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天予以登记并及时发放养犬登记证、犬牌;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养犬人书面说明理由。

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统一规格。犬牌的内容应当便于查找犬主。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