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检疫和登记第十一条已修改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养犬个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件;养犬单位具有合法手续和单位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二)养犬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养犬单位要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三)有固定的独自占有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场地;(四)住宅、场地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