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犬个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件;养犬单位具有合法手续和单位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二)养犬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养犬单位要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有固定的独自占有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场地;

(四)住宅、场地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