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检疫和登记第十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点,协调办理养犬登记、年检和犬只免疫、检疫等事项,联合公告办理时间、地点及要求。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