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人员终止法律援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按照收费标准,向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支付费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