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人员终止法律援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按照收费标准,向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支付费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