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县(市、区)财政专项拨款;

(二)社会捐助;

(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