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钱物,牟取其他利益,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者中止法律援助事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