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权利、义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免交法律服务费用;(二)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公证、仲裁等费用;(三)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四)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