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交法律服务费用;

(二)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公证、仲裁等费用;

(三)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四)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