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相关材料直接送交法律援助机构,其他任何机构、个人不得代领或者转接。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