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相关材料直接送交法律援助机构,其他任何机构、个人不得代领或者转接。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