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属于指定辩护情形的,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并将通知辩护公函和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和其他必需的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指派辩护律师,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