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受援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应当及时函告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查明事实,并作出是否继续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