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确定的辩护律师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