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确定的辩护律师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