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服务:(一)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时效即将届满的;(二)应当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三)因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四)其他特殊情况。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