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服务:

(一)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时效即将届满的;

(二)应当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三)因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