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复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复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