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也可以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办理。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