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第二十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向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调查,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协助,不得收取费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前款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