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第十九条有效申请人请求咨询法律服务的,本市所有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工作站(室、点),均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咨询法律服务。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法律援助事项发生争议的,由市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受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