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申请人请求咨询法律服务的,本市所有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工作站(室、点),均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咨询法律服务。

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法律援助事项发生争议的,由市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受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