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公民申请可以采用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电话申请、邮寄申请等方式。对确有需要的公民,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采取上门受理的方式。

采用口头申请、电话申请、邮寄申请等方式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书面记载,作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后,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书面确认,并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