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置法律援助接待服务场所,方便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组织建立法律援助网络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受理、审批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