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请求刑事辩护、代理及其他法律帮助;

(二)请求国家赔偿;

(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社会保险金;

(五)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给付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

(七)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八)请求侵权赔偿;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而主张权利;

(十)工伤、交通、医疗、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的损害赔偿;

(十一)办理公证事项;

(十二)办理司法鉴定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属于农村五保供养、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员,不受前款规定范围的限制。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