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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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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效
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宣传志愿精神,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5日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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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