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冒用志愿服务组织的名义、标识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或者非公益性活动的,志愿服务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