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冒用志愿服务组织的名义、标识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或者非公益性活动的,志愿服务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