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志愿服务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