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